公路界樁,百米樁,里程碑
公路界樁是公路沿途作為地界標志的樁子。公路位置的法定標志可分為鋼筋混凝土、花崗巖、壘石堆、金屬質材等。
對于百米樁的高度,考慮到便于觀察,可以適當高一些.實際運用,對于街坊管處的百米樁可以適當低一些,不作具體規(guī)定,各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根據不同的建筑材料,界樁可分為鋼筋混凝土(有基座或無基座)、花崗巖(鋼筋混凝土基座)、壘石堆(也稱簡易界樁)、金屬質材等。
里程碑、百米樁、公路界碑的施工位置及方法!
里程碑、百米樁一般按照設計圖紙中的里程樁號來埋設,同時有些公路為取消設計過程中的長鏈、斷鏈以及糾正原有線路長度等有所調整,一般埋設在線路前進方向的右側,路肩外側。
公路界碑一般為公路的紅線征地寬度,基本與紅線圖相同。
埋樁的深度與回填一般有設計圖紙的,如果沒有,一般要求深度不小于外露長度的50%。
昔日里程碑是一塊石碑,現在大多改用金屬板。馬路、山路、鐵路均可能會設有里程碑。里程碑上的數字表示該處距離起點或終點有多遠?,F代項目管理中引用里程碑概念,以階段性明確的可交付物來衡量項目進度。
道路交通標志是絕大多數國家在道路設置的標志以警告、禁止、限制、指示道路使用者。起源自歐洲的國際道路交通標志試圖打破各地語言文字不同造成的隔閡。修訂前的《1968年11月8日道路標志與號志公約》附件將道路交通標志分成七類:
1.危險警告標志(設于交岔路口或平交道附近者除外);
2.管制交岔路口通行權之標志,交岔路口引道上之危險警告標志及管制狹窄路段通行權之標志;
3.關于平交道之標志;
4.通行權,臨時停車及停車標志以外之其他禁制標志;
5.停車標志以外之指示標志;
6.臨時停車及停車標志;
7.附加標牌。
各國以不同的方式將道路交通標志分類。
行政區(qū)域界線協(xié)議書或者有關各方人民達成的其他協(xié)議中未明確界樁管理責任方的,有關各方人民民政部門應當簽訂協(xié)議予以明確,經有關各方人民批準后實施,并報該行政區(qū)域界線批準機關的民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民政部門在界樁管理工作中,應當明確職責分工,按照規(guī)定程序移動或者增設界樁、及時修復或者恢復損壞的界樁、查處損壞界樁的行為,確保界樁位置準確、埋設牢固、明顯易見、注記清晰、檔案完備。
因建設、開發(fā)項目確需移動界樁的,建設、開發(fā)單位應當提出申請,由行政區(qū)域界線毗鄰的任何一方人民民政部門報經各有關人民協(xié)商一致。